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
14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识别风险,进行投资决策选择的重要依据。受托机构、发起机构或其他证券化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和本公告要求做好基础资产池的信息披露。受托机构、发起机构或其他证券化服务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受托机构在《发行说明书》中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
(一)发起机构构建基础资产池所适用的具体标准。在信托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机构若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条件的,发起机构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如赎回或置换)。
(二)发起机构的贷款发放程序、审核标准、担保形式、管理方法、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和方法,以及对基础资产池贷款的相关说明。
(三)基础资产池的总体特征。包括:贷款笔数、总本金余额、单笔贷款最高本金余额、单笔贷款平均本金余额、合同总金额、单笔贷款最高合同金额、单笔贷款平均合同金额、加权平均贷款年利率、单笔贷款最高年利率、加权平均贷款合同期限、加权平均贷款剩余期限、加权平均贷款账龄、加权平均贷款初始抵押率(贷款是抵押贷款的)、加权平均借款人年龄(贷款是个人消费类贷款的)以及加权平均值的计算方法。
(四)基础资产池的分布情况。包括:贷款种类、信贷资产质量、信贷资产期限结构、信贷资产利率结构、担保情况、借款人年龄结构(贷款是个人消费类贷款的)、借款人地域结构(以不动产或动产抵押的指不动产或动产的登记或注册地)、借款人行业结构。为说明上述分布情况,应至少披露按上述分类的贷款笔数及占比、合同金额及占比、本金余额及占比、平均每笔余额、加权平均贷款初始抵押率(贷款是抵押贷款的),说明贷款合同期限、贷款账龄分布情况时还应披露加权平均存续期限。
(五)如果单一借款人的入池贷款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15%,或某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入池贷款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20%,应披露相关借款人的名称、贷款用途、担保或抵押情况、经营情况、基本财务信息及信用评级或相关信用状况。
(六)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概要。该法律意见书概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
1.对基础资产池合法合规性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过程和结果的简要说明。
2.对基础资产池合法合规性所做出的判断。
3.对该基础资产池是否可依法设立信托做出的判断。
(七)投资者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期限内查阅基础资产池全部具体信息(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等)的途径和方法。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共同发布的《信托公告》中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
(一)设为信托财产的贷款合同编号。
(二)上述贷款的笔数、本金余额。
(三)上述贷款借款人所在地区、行业分布情况,包括贷款笔数及占比、本金余额及占比信息。
四、受托机构在《受托机构报告》中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
(一)本期资产池统计特征说明。包括贷款余额、贷款笔数、担保情况、加权平均贷款利率和加权平均剩余期限等。
(二)本期资产池的本金细项分列(含正常还本金额、本金提前结清金额、部分提前还本金额、处置回收本金金额及回购贷款本金金额等)和利息(含税费支出)细项分列的说明。
(三)本期资产池的贷款状态特征、提前还款、拖欠、违约、处置、处置回收及损失等情况。
(四)信托合同约定发起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可对基础资产池进行回购或替换的,应披露本期回购或替换的贷款笔数、金额及原因。
(五)本期资产池中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信托资产情况;法律诉讼程序进度及结果。
五、信用评级机构在发行前的《信用评级报告》中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
(一)基础资产池概况。包括基础资产池所涉及的借款人户数、贷款笔数、初始贷款规模及贷款期限、入池贷款规模及剩余期限、现行贷款利率、加权平均贷款利率、最长贷款剩余期限、最短贷款剩余期限、加权平均贷款剩余期限、贷款本息偿付方式、入池贷款合格标准等资产池概况;资产池在资产质量、贷款性质、债务人分布、行业分布、地区分布等特征方面的统计情况,尤其是资产池前十大债务人及前五大债务人占比数据等。
(二)基础资产池信用风险分析。包括从资产质量、债务人分布、行业分布、地区分布、期限分布等方面对资产池进行的信用风险分析,尤其对于入池贷款中,单一行业贷款占比超过10%、单一借款人贷款占比超过5%的情况,要披露相关信息,如借款人所在行业背景、所在地区、未偿本金余额、剩余期限、贷款偿付记录、贷款担保措施等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情况或考虑贷款担保后的信用等级情况等。
(三)基础资产池加权平均信用等级情况。包括入池贷款所涉及的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级别判定依据;按未偿本金余额、借款人户数等统计的借款人信用级别分布情况或考虑贷款担保后的信用等级分布情况;资产池的加权平均信用级别等。
(四)现金流分析及压力测试。包括压力测试内容、测试参数及测试结果,如违约率及违约时间分布、违约回收率及回收周期等。
六、信用评级机构在跟踪《信用评级报告》中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
(一)基础资产池的变动概况。截止跟踪信用评级报告日,基础资产池的借款人户数、贷款笔数、未偿本金余额及剩余期限、现行贷款利率等概况;基础资产池在资产质量、贷款性质、债务人分布、行业分布、地区分布、信用等级分布等方面的特征与发行日的变化对比情况。
(二)基础资产池信用风险分析。包括从发行日至跟踪报告日的违约率、违约回收率、逾期率、提前还款率等指标的统计情况;截止跟踪报告日资产池贷款所涉及的分类调整、信用等级调整、违约贷款及其处置、提前还款、逾期还款等具体情况的说明及分析。
七、若本公告某些具体要求对个别基础资产确实不适用的,受托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但应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做出说明。
八、本公告未作规定的,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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