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第1部分:信用评级主体规范 |
JR/T0030.1-2006 2006-11-21 |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主体界定....................................... 2 4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市场的进入与退出..................................... 2 4.1 进入条件........................................................................... 2 4.2 进入程序........................................................................... 2 4.3 退出程序........................................................................... 2 5 信用评级机构的从业要求............................................................... 3 5.1 信用评级机构执业要求............................................................... 3 5.2 评级制度要求....................................................................... 3 5.3 内部管理制度要求................................................................... 4 5.4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员工的行为准则..................................................... 4 5.5 其他要求........................................................................... 5 JR/T 0030在总标题《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下,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第1部分:信用评级主体规范》 ——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第2部分:信用评级业务规范》 ——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第3部分: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 本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协作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第1部分:信用评级主体规范 本部分规定了在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信用评级的机构进入和退出该市场的程序、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2.1 信用 credit 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多产生于融资行为和商品交易的赊销或预付之中,如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 2.2 信用评级 credit rating 也称为资信评级,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评级对象的诸多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就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偿债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且用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出来。 2.3 信用等级 credit ratings 信用评级机构用既定的符号来标识主体和债券未来偿还债务能力及偿债意愿可能性的级别结果。 2.4 信用评级机构 credit rating agency 依法设立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5 债券信用评级 bond credit rating 以企业或经济主体发行的有价债券为对象进行的信用评级。 2.6 主体信用评级 corporate credit rating 以企业或经济主体为对象进行的信用评级。 2.7 评级对象 object rated 即被评对象,信用评级机构(行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业务的操作对象(行为客体)。信用评级的对象一般可分为二类:即债券信用评级和主体信用评级。 2.8 信用评级报告 credit rating report 信用评级机构根据收集到的资信调查资料,作如实的记载和系统分析整理,按评级要求和程序给予信用等级,并撰写充分反映评级对象真实信用情况的报告。 2.9 债券 bond 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约定条件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2.10 短期债券 short-term bond 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为短期债券。 2.11 中长期债券 medium/long-term bond 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券为中长期债券。 3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主体和客体界定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主体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它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采用科学、客观的评级方法并按合理、规范的评级程序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作出分析评价,向评级结果的使用者(如商业银行、投资者等)提供整合分析后的信用信息。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客体是指评级对象。 4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市场的进入与退出 4.1 进入条件 从事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取得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认可。 4.2 进入程序 4.2.1 书面申请 拟进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以书面方式向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2.2 提交材料 向评级业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管理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 遵照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 ——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 公司章程; —— 信用评级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于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机构,报最近所有年度的财务报表); —— 办公场所及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 —— 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及有关资料; —— 信用评级机构拟开展业务的范围及执业能力情况说明等; —— 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附加的其他资料。 4.2.3 审查 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信用评级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2.4 运行 审查合格的信用评级机构,由评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后,正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4.3 退出程序 退出信用评级市场的情形分为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 4.3.1 主动退出 出现以下情况信用评级机构可主动退出: —— 由于终止信用评级业务的; —— 由于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 退出机构至少在终止信用评级业务之前的3个月向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接到书面回复后开始办理退出手续。 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该机构退出该市场的消息及有关事项。 信用评级机构在退出信用评级市场之后,应及时将退出该市场的消息及有关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退出机构保留的与业务相关的资料应按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退出机构及其员工应对评级对象(发行人)的评级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4.3.2 强制退出 出现以下情况可由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强制信用评级机构退出市场: —— 危害国家安全及国家利益、企业信息安全的; —— 不履行信用评级机构应有职责,且情节恶劣的; —— 不遵守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准则,造成严重影响的; —— 危害投资人、评级对象(发行人)利益,严重损害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声誉的; —— 不遵守评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 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认定某信用评级机构存在上述严重情形的,经指正,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可书面通知该机构按有关要求办理退出手续,并处理相关后续事项。 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该机构退出该市场的消息及有关事项。 被要求强制退出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在退市前处理所有相关问题。 信用评级机构自强制退出市场之日起,不得再继续从事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 退出机构保留的与业务相关的资料应按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退出机构及其员工应对评级对象(发行人)的评级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退出机构须在强制退出市场之日起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从事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进入程序按照4.1和4.2规定进行。 5 信用评级机构的从业要求 5.1 信用评级机构执业要求 信用评级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规章,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以诚信为本,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遵循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 不断更新和提高专业知识与技能,提高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 ——严格依据信用评级方法和程序,独立地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信用评级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评级机构应建立评级数据库,积累评级信息; ——信用评级机构在进行评级业务操作中,应按照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评级结果及跟踪评级相关材料上报,并向社会及时披露; ——评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5.2 评级业务质量控制制度要求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评级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级质量。评级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评级报告质量控制制度、实地调查制度、评审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和跟踪评级制度等。 5.2.1 评级报告质量控制制度 评级报告质量控制制度应当规定评级业务开展的基本程序、评级业务的质量保障程序等内容。评级机构根据评级业务性质成立评级小组,完成资料收集、整理、核实工作,并撰写信用评级报告和分析报告。首次评级完成后,评级机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跟踪评级。评级对象(发行人)申请复评且得到受理后,评级小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审核补充资料,完成复评工作。在评级过程中要遵循回避制度、评级报告审核制度。 5.2.2 实地调查制度 实地调查制度应当使评估人员在进行信用评级(首次评级和跟踪评级)过程中,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信用评级所需要的信用信息进行调查、收集、分类、分析、加工,对相关资料能够进行核查和验证,以及能够主动发现信用风险。 5.2.3 评审委员会制度 应当规定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程序、表决机制、权限及其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5.2.4 评级结果公布制度 评级结果公布制度主要规定评级机构向公众和评级对象(发行人)公布结果的形式、内容、时间及公布的媒介。对不同业务性质的信用评级,有关要素可作调整。 5.2.5 跟踪评级制度 跟踪评级分为定期跟踪和不定期跟踪两部分。跟踪评级制度应当规定跟踪评级的人员安排、分析人员的职责、跟踪评级关注范围、跟踪评级的时间安排等,以做到能及时、准确揭示信用风险。 5.3 内部管理制度要求 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回避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数据库管理制度和评级信息管理制度。 5.3.1 回避制度 评级机构的业务部门之间应避免评级业务部门的人员、业务、档案等方面与其他部门交叉。 评级机构应建立业务回避制度,评级人员进行信用评级时,应回避存在利益冲突的评级客户。回避人员包括本人、家庭成员及有利益关联的员工,并对存在的不同情况进行规定。 5.3.2 档案管理制度 信用评级机构应对评级工作底稿、评级报告、相关信息等评级资料建立信用评级档案,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信用评级业务档案的接收和管理、档案的借阅与查阅、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与确定、档案的鉴定和销毁、档案的统计和移交、档案的保护和防护、评级机构终止信用评级业务时档案的处理等内容。 5.3.3 数据库管理制度 数据库管理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 数据库管理制度应明确不同类别数据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保管(数据维护)人的责任等内容; —— 应建立计算机安全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库运行; —— 数据库管理制度应对评级机构终止信用评级业务时数据的处理作出明确的安排。 5.3.4 评级信息管理制度 评级信息管理制度是指评级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主要包括对评级信息的使用、信息的保密、信息载体(文件、计算机介质等评级有关的物件)的保管、工作人员使用评级信息的要求等。评级机构应对评级对象(发行人)的商业秘密、涉及人员的隐私和协定的不可公开信息保密,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除外。 5.4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员工的行为准则 5.4.1 评级机构行为准则 评级机构应遵循下列行为准则: —— 不能向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资料; —— 不能与评级对象(发行人)或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合谋篡改评级资料从而歪曲评级结果; —— 不能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压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 不能在未经评级对象(发行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将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布或向他人泄漏,但国家法律法规、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能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 —— 不能对本机构的股东及有利益关系者进行评级; —— 不能为评级委托人提供担保; —— 不能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及评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5.4.2 评级机构员工行为准则 评级机构员工应遵循下列行为准则: —— 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与信用评级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 —— 评估人员要依据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业务; —— 不能与评级对象(发行人)或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合谋篡改评级资料从而歪曲评级结果; —— 不能未经被评级对象(发行人)的同意将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主动评级的评级结果除外)向社会公布或向他人泄漏,但国家法律法规、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能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业务; —— 不能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及评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5.5 其他要求 信用评级机构建立的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信用评级机构所制定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 |